、宗旨:

為全球聽障自由車選手提供國際競技及交流之機會,全面提升聽障自由車競技水準,進而培養更多台灣年輕一代之聽障自由車選手,同時透過環台競賽,行銷台灣,向國際發聲;並以歷史悠久的環法自由車賽事為師,期能永續經營,形成國際盛事

二、指導單位

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國際聽障運動總會(ICSD)

三、主辦單位

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

四、承辦單位:

中華民國挑戰者運動協會

五、協辦單位:

各縣市政府、各縣市體育會、各縣市政府警察局、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

六、比賽日期

99年10月 29日(五)至11月7日(),共7站。

七、證件檢查與領隊會議:

99年 10月29 日(五)

八、參加資格:

 1.持有國家自由車協會核發之選手證、男女選手皆可報名。

2.聽障優耳聽力損失55分貝以上。(ANSI於1969年的標準:三音頻500、1000和2000Hertz 之平均值)

九、每隊參賽人數:

1.隊職員2人、選手4人。

2.地主中華台北代表隊選手人數不受限制

十、報名資料及日期:

報名表、護照或身分證影本、隊服註冊相片,即日起至99年9月1日逕向本會報名。

地址:台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5號2樓。

十一、規定:

1.參賽隊伍競賽車衣應團體一致,並於領隊會議時向大會註冊。

2.所有參賽隊職員、選手、車輛,均應自行保險,大會僅提供活動參賽意外險。

十二、競賽方式

起點出發後以大集團方式熱身行進,離開車繁人多的城市後,由裁判長視路況於終點前約50-70公里放行始展開比賽,取前四名給積分,積分辦法如下:

      名  次

積 分

5

3

2

1

十三規則:

       1.採用國際總會(UCI)最新修定之自由車公路賽規則。

       2. 比賽期間不得使用任何聽力輔助戴具。

十四器材服裝:

須穿著比賽服裝、車鞋、戴安全膠盔,裝備不合規定者,不得出場比賽。

十五獎勵:

依據7站積分總合積分多寡判定總成績名次,(頒給獎狀、牌以茲鼓勵)。

十六、申訴:

1.程序:應由領隊或教練,於30分鐘內,簽名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,並以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,提出申訴,同時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,申訴不成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。

2.不得當場質詢裁判,以維競賽之進行。

十七、費用:

1.免收報名費。

2.各國代表隊機票費用請自行負擔,在台期間之交通(含接送機)、膳宿皆由大會招待。

八、本規程經陳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下載報名辦法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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